为贯彻落实《南京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文件精神,特成立网赌-网赌平台
教学督导小组,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制度是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全面监控、检查、评价和指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也是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行使对全院本科教学的督导和指导职能。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一人。组长主持教学督导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召集督导员开会、安排布置工作、总结教学督导工作等。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选聘采取学院教学委员会推荐与教师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
(二)有较为丰富的本科教学的经验,熟悉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以及学校关于本科教学的相关要求。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二)参加考场的巡视,检查考场纪律;参加学期初、期中、期末等教学检查工作。
(三)定期或随机到课堂听课,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10学时。
(四)发现教学典型,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推广先进教学经验和优秀教学成果的建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在本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同时接受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的指导,配合完成相关任务。
第七条 督导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过程、有总结,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始记录表等相关材料由学院存档。
第八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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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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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